下列關于中國證監會對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的監督的說法有誤的是()。
A.中國證監會對并購重組委員會實行問責制度B.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的審核C.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存在違反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工作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應當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其他違反并購重組委員會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D.對有線索舉報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證監會制定《關于填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目的在于()。
A.進一步推進并購重組的市場化進程
B.明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盡職調查的關注要點
C.提高財務顧問專業意見的質量
D.引導財務顧問勤勉盡責,充分發揮其在并購重組中的作用,提高并購重組的效率和質量
并購重組委委員審核并購重組申請文件時,應當及時提出回避的情形包括()。
A.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并購重組當事人或者其聘請的專業機構的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B.委員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三年內為并購重組當事人提供保薦、承銷、財務顧問、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C.并購重組委會議召開前,委員及其親屬曾與并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D.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委員所在千作單位持有并購重組申請公司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A.I、 II、 III
B.I 、II、 III 、IV
C.III、 IV
D.I、 IV
并購重組申請通過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后,有證據表明并購重組申請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對并購重組申請的判斷,且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準。()
并購重組申請人如果認為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審核的并購重組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